律师解读黑龙江为夫猎艳孕妇缘何不判死刑

2014年06月16日16:02  人民网 收藏本文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 今天下午,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白云江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谭蓓蓓在实施犯罪和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系已怀孕数月的妇女,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依法不能适用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北京律师许昔龙向记者介绍了谭蓓蓓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

  孕妇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有刑法、最高法司法解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据介绍,《刑法》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怀孕的妇女意味着其体内孕育着一个新的生命,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对《刑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当作广义解释,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应当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不管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是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都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对其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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